(2015)兰商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高影与夏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影,夏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重初字第4号原告王高影,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徐仰近,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传燕,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王立婷,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会员,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函,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会员,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告王高影诉被告夏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诉来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兰商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被告夏传燕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临民一终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1、撤销兰陵县人民法院(2014)兰商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2、发回兰陵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原告王高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传燕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影撤回对被告夏传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高影负担。审判长 李传江审判员 刘晓辉审判员 牛 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