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8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军寿与胡敏建、郑孟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寿,胡敏建,郑孟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706号原告:余军寿,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被告:胡敏建,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告:郑孟弟,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181号宁波国际金融服务中心A座17至18楼。代表人:杨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28号017幢10楼。代表人:尹天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寿与被告胡敏建、郑孟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军寿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军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余军寿负担。审 判 员 俞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