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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豆某与霍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霍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157号原告豆某,男。被告霍某(曾用名霍某),男。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与被告霍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某承担。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