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豆某与霍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霍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157号原告豆某,男。被告霍某(曾用名霍某),男。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与被告霍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某承担。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