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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广四、仲伟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四,仲伟娟,陈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四,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仲伟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苗红艳,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员工。上诉人王广四、仲伟娟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上诉人王广四、仲伟娟邮寄送达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王广四、仲伟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相旭东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双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