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水良诉邹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良,邹建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7民初1023号原告:周水良。被告:邹建农。原告周水良与被告邹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周水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水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