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复兵与谢军、崔福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复兵,谢军,崔福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52-1号申请执行人赵复兵,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谢军,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崔福年,女,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受理执行的赵复兵与谢军、崔福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52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谢军、崔福年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赵复兵支付欠款470000元,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尚未支付的余额为基数,按月息3%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本案受理费5750元,保全费4020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7498元,以上合计517268元(未含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刘小云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