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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姚文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258号移交执行单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姚文兵。本院在执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交执行的被执行人姚文兵罚金刑一案中,查明:1、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姚文兵有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姚文兵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程序。移交执行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交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高春兰审判员 田芳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