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天龙与国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龙,国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872号申请执行人李天龙,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汉族,住瑞安市马屿镇三马东路**号。被执行人国田,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天龙与被执行人国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温瑞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国田偿还借款15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从201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国田在本市范围内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查询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查明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查询浙江省公安厅,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查询浙江省工商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记录。经查,被执行人国田系瑞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后,本院于2016年4月间到被执行人单位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每月2000元的工资收入。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作为被执行人,该工资扣划款陆续到账后本院将依法予以分配。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列入相关征信系统。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属查询表、银行查询反馈表、执行程序预终结通知书及谈话记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8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詹应国审 判 员 钟运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