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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严景良与吴佐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景良,吴佐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556号原告:严景良,男,汉族,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吴佐勋,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景良诉被告吴佐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严景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景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景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景良负担。审 判 长  徐俊毅人民陪审员  严兴华人民陪审员  陈 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铸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