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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曹平梅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兰,曹平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兰,女,193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平梅,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上诉人张淑兰因与被上诉人曹平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监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曹平梅自1997年分配房屋后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上诉人张淑兰于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能够推翻该项事实;二审庭审后,上诉人张淑兰提交新的证据,其现已取得诉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故本案基本事实发生变化。该案应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监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上诉人张淑兰。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周晓光代理审判员  李慧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