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7执596号申请人程某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某友,男,23岁,汉族。申请人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程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回由本院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某某提出撤回由本院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程某某撤回申请。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