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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7执596号申请人程某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某友,男,23岁,汉族。申请人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程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回由本院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某某提出撤回由本院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程某某撤回申请。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