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孟和为与被告李白乙拉、白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和,李白乙拉,白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5045号原告孟和,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退休职工,大专文化。被告李白乙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白玉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和诉被告李白乙拉、白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和于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和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孟和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祝雁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