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景区支行与黄山天香山庄有限责任公司、黄山鸿通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景区支行,黄山天香山庄有限责任公司,黄山鸿通投资有限公司,黄咏梅,蒋小平,李京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财保3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景区支行。负责人:胡爱荣,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黄山天香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咏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山鸿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咏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咏梅。被申请人:蒋小平。被申请人:李京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景区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天香山庄有限责任公司、黄山鸿通投资有限公司、黄咏梅、蒋小平、李京鸿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景区支行以其公司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景区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山天香山庄有限责任公司、黄山鸿通投资有限公司、黄咏梅、蒋小平、李京鸿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贤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