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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彭第美、罗为华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金龙坪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第美,罗为华,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金龙坪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808号之一原告彭第美。原告罗为华。被告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金龙坪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魏东明。原告彭第美、罗为华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金龙坪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彭第美、罗为华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第美、罗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彭第美、罗为华负担。审 判 长 鲁 值 良人民陪审员 欧阳秋顺人民陪审员 谢 景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校对人:李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