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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潘杰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5刑初37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杰(绰号“阿义”),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潘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现居住原住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杰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俊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香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至2月,被告人潘杰在无为县开城镇附近农户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一天两场,每场输赢数万元。2015年2月8日,该赌场在开城镇先锋行政村王某家中被无为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现场参赌人员十余人,赌资人民币69180元。潘杰共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杰退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2015年7月7日,潘杰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潘某、周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潘杰的供述;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潘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杰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