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科与被申请人凌永红、袁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凌永红,袁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1487号申请人王科。被申请人凌永红。被申请人袁向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科与被申请人凌永红、袁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凌永红、袁向东所有的座落于成都市金牛区蜀明西路X号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2XXXXX5)予以查封,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ACHDA62Z0116*******V)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凌永红、袁向东所有的座落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业务件号:权21****5)予以查封,并由被申请人凌永红、袁向东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变卖或作他项担保、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喻丽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