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219号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攸静。该公司科员。被告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广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