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4民初1317号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黄如彪,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妃,该社员工。被告:林某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杨某某,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余额858903.09元及至2016年8月3日止的利息18122.93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原告就被告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林某某向原告借款95万元用于购红木家具,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借款月利率7.35‰,违约利率上浮50%,即违约月利率为11.025‰,按月还款。该笔借款由俩被告所有的A8#楼2106单元、A1-A3、A5-A9#楼连接体地下室地下2层749车位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95万元。从2016年5月开始,被告林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林某某拒绝还款。俩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故被告杨某某应负共同偿还之责。被告林某某、杨某某书面辩称,因经济困难,目前无力还贷,愿意将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俩被告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且借贷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结婚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而被告林某某却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但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杨某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俩被告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原告有权以所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某、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带偿还借款本金858903.09元,并支付利息(含至2016年8月3日��的利息18122.93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若被告林某某、杨某某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名下A8#楼2106单元、A1-A3、A5-A9#楼连接体地下室地下2层749车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70元,减半收取6285元,由被告林某某、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文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池璘玲附本案适��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