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庆芝与被执行人马玉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芝,马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芝,女,66岁。被执行人:马玉芹,女,64岁。申请执行人王庆芝与被执行人马玉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马玉芹于本判决生效时立即偿还原告王庆芝借款本金9.14万元,并按2分利付利息(自2008年11月26日起以6.2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2月5日起以9.14万元为本金,至本金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43.00元,由被告马玉芹负担。该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马玉芹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庆芝借款本金9.1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2分支付利息。自2008年11月26日起以6.2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2月5日起以9.14万元为本金,至本金付清时止。)二、如被执行人能够按时履行上述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00元、申请执行费12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由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关宏志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此件2页,印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