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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1349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官邹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官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系该行总经理。被执行人:官邹云,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官邹云偿还申请人信用卡透支本金90876.52元及其应收利息、应收费用(截止2016年4月17日的应收利息14741.3元、应收费用30619.61元,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应收利息、应收费用,以透支本金90876.52元为基数,按《VISA奥运信用卡领用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170元,执行费208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官邹云银行存款142487.43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官邹云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