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同炬贵金属有限公司、天津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同炬贵金属有限公司,天津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同炬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12楼1210、1211号。法定代表人高宇昕,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377。法定代表人金其昌,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同炬贵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480247.46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用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