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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重集团马鞍山重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集团马鞍山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443号原告: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大道南路259号福昌工业园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14451825(3-3)。法定代表人:黄仕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义,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重集团马鞍山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00000115945。法定代表人:吴生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重集团马鞍山重工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一重集团马鞍山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马鞍山开发区支行5000000元。本院认为: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一重集团马鞍山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马鞍山开发区支行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