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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康越量、郭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越量,郭晓明,瑞金市亨杰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康越量,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郭晓明,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瑞金市亨杰矿产品有限公司,地址:瑞金市谢坊镇花石村。组织机构代码705685484。法定代表人:郭晓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康越量与郭晓明、瑞金市亨杰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康越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81民初第7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75元,申请执行金额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晓明、瑞金市亨杰矿产品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字第6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瑞生代理审判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俊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