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某、何滨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何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90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某(曾用名:官某),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滨,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奉新县。2015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某、何滨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某、何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5月28日晚,被告人何滨、上某窜至龙岩市新罗西陂排头二组(龙岩财校旁)江荣寿租住房,盗走罗西尼牌5457石英表一块及电脑、手机等物品。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罗西尼牌5457石英表价值人民币356元。二、2016年5月29日晚,被告人何滨、上某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华龙小区6号楼304室实施盗窃时,被回来的房东赵永强发现,两被告人乘机逃跑。三、2016年6月1日傍晚,被告人何滨、上某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小洋宝竹路35号罗荣香家中,入室盗走家中存放的71枚光绪元宝(其中一枚宣统元宝)、5个银元等其它物品。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473元。四、2016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何滨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栋楼下,利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将马超鑫的闽F×××××号小车车窗撬坏,盗走车内的玛瑙佛像项链及蓝牙耳机等物。五、2016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何滨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洋古墩房管局宿舍楼后停车场内,利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将刘向阳的闽F×××××小车车窗撬坏,盗走车内的衣服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上某、何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前科证明、(200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被告人何滨、上某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手印鉴定书》,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失主江荣寿、赵永强、罗荣香、马超鑫、刘向阳的陈述,证人范某证言,被告人上某、何滨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上某、何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价值人民币6829元;被告人何滨还单独盗窃作案二起,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两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滨在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二、被告人何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三、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飞本牌助力车一辆(车架号LILTCJPBXCO18027,发动机号:M1520QNT-JCF218159)、蓝色塑料板一张,白色纤维手套一双,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公局依法处理;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光绪元宝五枚,归还失主罗荣香;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罗西尼牌5457石英表一块,归还失主江荣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吕 晓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丹(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相关资料:裁判文书78篇相关论文6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