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罪犯侯天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天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888号罪犯侯天龙,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万刑初字第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侯天龙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赔偿各项损失86074.97元(未赔)。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以(2016)晋城监减字第32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发现案卷中扣分的记载有误,执行机关已予更正。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及至今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天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7月至2016年1月,受到��狱表扬3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侯天龙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天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8万余元民事赔偿未履行,在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天龙予以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祁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