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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相其勇、王亚娟、付振江、王凤兰、刘德成、刘凤英、李德华、宫晓燕、刘静宇、庄佳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相其勇,王亚娟,付振江,王凤兰,刘德成,刘凤英,李德华,宫晓燕,刘静宇,庄佳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3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相其勇。被告王亚娟。被告付振江。被告王凤兰。被告刘德成。被告刘凤英。被告李德华。被告宫晓燕。被告刘静宇。被告庄佳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相其勇、王亚娟、付振江、王凤兰、刘德成、刘凤英、李德华、宫晓燕、刘静宇、庄佳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23元,减半收取785.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