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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以三与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以三,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吴以三,男。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申请执行人吴以三与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雨劳人仲案字(2016)第077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一、本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803.93元。二、申、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今后不再就此前的相关待遇与被申请人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因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查控,2016年8月30日申请人吴以三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以三撤回(2016)苏0114执1378号案件的申请,对该案件本院予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刚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