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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苏克斌、阙亮美(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苏克斌,阙亮美,龚妙花,阮刘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负责人庄号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克斌,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阙亮美(系苏克斌之妻),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龚妙花,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阮刘金,职业不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苏克斌、阙亮美、龚妙花、阮刘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9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判决:苏克斌、阙亮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借款本金68619.95元,利息和罚息33730.25元(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66%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龚妙花、阮刘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90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且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商初字第09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