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超、高玉兰、高玉娥、高玉军、高玉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马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724号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对原告高玉超、高玉兰、高玉娥、高玉军、高玉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马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皖162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七行“271471.68”补正为“273081.68元”;第八行“40883元”补正为“41849.00元”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