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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超、高玉兰、高玉娥、高玉军、高玉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马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724号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对原告高玉超、高玉兰、高玉娥、高玉军、高玉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马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62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皖162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七行“271471.68”补正为“273081.68元”;第八行“40883元”补正为“41849.00元”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