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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郭某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79号罪犯郭某,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4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1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郭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6月10日对郭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2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郭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2月24日下午,郭某伙同他人驾车到禹州市关某家属院,盗窃该院居民李某某家现金66000元及价值13000元的金银首饰、香烟等物品。案发后,追退现金46600元及金戒指一枚,归还失主。该犯系累犯;系共同犯罪。2009年1月8日,郭某伙同他人在禹州市盗窃周某某的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7元。该犯于2016年2月25日、6月23日缴纳罚金11000元。罪犯郭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郭某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