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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倩与黄冈市黄州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黄冈市黄州区民政局,李小兵,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5行初96号原告刘倩,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现住山东省莒南县。诉讼代理人王锐,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冈市黄州区民政局,住所地:黄州区赤壁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郑志强,局长。第三人李小兵,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第三人刘华,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住江苏省赣榆县。原告刘倩不服被告黄冈市黄州区民政局及第三人李小兵、刘华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倩负担。审 判 长  黄凌审 判 员  闵敢人民陪审员  高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