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财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少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财保45-1号申请人: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兰被申请人: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被申请人: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被申请人:王少清,男,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阳明委*组,身份证号码:2203031974********。申请人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平市仲裁委员会关于财产保全函(2016)四仲保函字1号,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白山市房产产籍及其他财产,并查封被申请人王少清所有的车辆车籍。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价值1200万元的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白山市龙都东区花园小区房产产籍予以查封(详见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 立 军审判员 郝 伟审判员 王 丽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