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徐启涛与曹明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涛,曹明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徐启涛,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执行人:曹明照,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4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启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明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明照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启涛购车款5680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明照下落不明,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启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明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5680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启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4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