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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承东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东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2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承东,男,1997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何惠民,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承东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天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承东及其辩护人何惠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承东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群租房,趁被害人李某某(2002年12月4日出生)熟睡的房门未锁之机,进入李某某房间,用手抠摸其胸部和阴部,用嘴亲吻其嘴唇,并用自己的生殖器在李某某大腿处摩擦,直至李某某惊醒后反抗刘承东才停止猥亵行为离开现场。同日,刘承东被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刘承东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李某某赔偿了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承东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袁某、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出生医学证明,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及刘承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承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刘承东的辩护人认为,刘承东涉世未深,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承东为满足感官刺激,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承东辩护人提出的对刘承东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后果来看,本案不宜适用缓刑,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承东猥亵儿童,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承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莉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人民陪审员 万清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