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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369、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志宏与苏彦霏、翟焕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宏,苏彦霏,翟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369、37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宏,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苏彦霏,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翟焕伟,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执行王志宏与苏彦霏、翟焕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彦霏所有位于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12号华天佳苑小区2幢2单元1102号【合同备案号:401-0089)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彦霏所有位于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12号华天佳苑小区2幢2单元1102号【合同备案号:401-0089)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