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涛与哈尔滨市气焊工具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哈尔滨市气焊工具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273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904080615),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243-7号富江家园7栋4单元701室。被告:哈尔滨市气焊工具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地灵街70号。法定代表人:辛丽敏。本院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哈尔滨市气焊工具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涛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人民陪审员 徐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