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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妃真与蔡妃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妃真,蔡妃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88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林妃真,男,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雷州市。被执行人蔡妃晏,男,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住雷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妃真与被执行人蔡妃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湛中法民二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妃晏赔偿申请执行人林妃真人民币81757.43元,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蔡妃晏不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妃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