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邵范诉杨海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邵范,杨海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260号﹝2016﹞黑02**执字第260号申请人李邵范,男,汉族,194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海田,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东路小学老师。本院受理﹝2016﹞黑02**执字第260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杨海田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韩 志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