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常德福元德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福元德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飞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388号原告常德福元德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顺。委托代理人杜卫华,常德市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飞。委托代理人刘红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福元德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福元德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福元德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福元德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常德福元德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