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石浦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闽0603刑申1号黄石浦:你因黄清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你被被告人黄清南无故打伤造成轻伤二级,在一审判决前后,你的诉讼代理人未征求你是否申请伤残鉴定,是否上诉,一审法官亦未征求你的意见,因你不懂法律规定,对上述判决不服误过上诉期。现鉴于黄清南犯有前科,一审判处九个月太轻,应予从重处罚;同时要求对你的伤情(头部及肋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申诉理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黄清南的量刑不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不得申请委托鉴定,现你要求对你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此你以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清南的量刑太轻及提出对你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要求重新审判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