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终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波与邹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波,邹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波委托代理人:李风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涛上诉人于波因与被上诉人邹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终结。于波上诉请求:纠正原审裁定中部分认定事实。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查明的“2015年7月原告在该项目工地干活期间不慎从14楼摔至8楼”没有证据支持。邹涛未提交答辩意见。于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112075.8元,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25日,陕西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延安市杨家岭大洼沟嘉岭憶树1#、2#、3#楼的全部劳务、辅材、设施、设备、工具及机具发包给西安向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向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于波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2015年7月原告在该项目工地干活期间不慎从14楼摔至8楼。在延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6天后出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只是该项目的负责人,而承包该项目的是西安向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且该公司系合法用工单位。裁定:驳回原告邹涛的起诉。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