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3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夏桂娇、惠州市明珠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桂娇,惠州市明珠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3132号申请执行人:夏桂娇,女,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惠州市明珠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麦地路1号东江明珠花园1栋202室。法定代表人:刘文敏。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刘卜齐。关于申请执行人夏桂娇申请执行惠州市明珠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夏桂娇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判项履行了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但对判决书的第三、四项至今未能履行完毕。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1302执3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段小林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