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佩健与张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健,张起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609-1号原告王佩健,住滕州市。被告张起广,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健与被告张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佩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起广工资8万元。原告王佩健自愿以其所有的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佩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起广的工资8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佩健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