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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民四初字第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荣基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四初字第81号之一申请人:唐荣基。被申请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掘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邢徐,董事长。申请人唐荣基与被申请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荣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全限额内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唐荣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唐荣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牛立敏审判员  贾善学审判员  高军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振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