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执字第0193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谭崇怀与徐运忠谭秀荣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崇怀,谭秀荣,徐运忠,云阳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塘乡龙塘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193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谭崇怀,男,汉族,1956年9月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秀荣,女,汉族,1965年10月13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徐运忠,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云阳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塘乡龙塘煤矿,住所地云阳县平安镇联系高村,组织机构代码76886472-X。负责人魏胜兵,经理。申请执行人谭崇怀与被执行人徐运忠、谭秀荣、云阳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塘乡龙塘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委托重庆市三界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谭秀荣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白岩一支路113号A幢北座2901号房屋进行拍卖,以959718.50元拍卖成功。拍卖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执行费等费用后,尚有本金94868.69元及以本金100万元从2014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20%至2016年7月4日之间的资金利息及以本金94868.69元从2016年7月5日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毅审 判 员 谭卫权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