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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4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文甫与武汉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甫,武汉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576号原告李文甫。被告武汉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7-228号。法定代表人郑新汉,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甫诉被告武汉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甫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甫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甫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雅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