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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宴泽与孙卫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宴泽,孙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85号原告杨宴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蓉。被告孙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宴泽与被告孙卫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宴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宴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宴泽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宴泽负担。审 判 长  冯 波审 判 员  赵 娟人民陪审员  胡晓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