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宴泽与孙卫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宴泽,孙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85号原告杨宴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蓉。被告孙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宴泽与被告孙卫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宴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宴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宴泽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宴泽负担。审 判 长 冯 波审 判 员 赵 娟人民陪审员 胡晓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