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23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光华诉被告余关友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华,余关友,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3民初1365号原告陈光华,男,汉族,现年62岁,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中心镇。被告余关友,男,汉族,现年61岁,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中心镇。被告李燕,女,汉族,现年55岁,住华坪县中心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华诉被告余关友、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华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陈光华负担。审判员 李云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