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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3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光华诉被告余关友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华,余关友,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3民初1365号原告陈光华,男,汉族,现年62岁,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中心镇。被告余关友,男,汉族,现年61岁,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中心镇。被告李燕,女,汉族,现年55岁,住华坪县中心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华诉被告余关友、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华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陈光华负担。审判员  李云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