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221执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足权与张国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足权,张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221执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足权,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被执行人:张国清,男,汉族,1961年4月24日出生,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足权与被执行人张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国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清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足权支付钢材款128639.00元及利息6361.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925.00元。但被执行人张国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清在浪卡子县某某某工程有工程余款未拨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国清在浪卡子县财政局的某某某工程余款中的1369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普布卓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索朗拉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