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韩某财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38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韩某财,男,汉族,小学文化,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址。20l3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9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6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财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韩某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韩某财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财与他人共同盗窃,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韩某财具有当庭认罪、其中一单犯罪事实未能得逞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曾因盗窃判处拘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判决被告人韩某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执行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二○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来源: